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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带式挖掘机开上路造成路面损坏该不该赔偿?

2015年12月27日09:21 

近日,据工程机械在线网报道一位姓吴的先生反映:“鹿山新区江波路那儿有一台履带式挖掘机开在马路上,造成路面一定程度的损坏。据说挖掘机这种重型的履带车是不应该在马路上行走的吧,希望有关部门过来能够给个说法。”

随后该先生联系了区城管局城南中队,执法队员通过调查得知,情况确切属实,路面的损坏是挖掘机在施工过程中所造成,而这个挖掘机正是农工商房产某一项目的施工车。据了解,施工方的解释是:该处项目两个标段间有部分工程需要处理,而工程车无法在项目内部通行,所以才在路面上行驶。而且,施工方认为两个标段间距离较短,小型挖掘机应该不会对路面造成损害。执法队员表示,已对该施工方负责人进行批评教育并进行了立案查处。

《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第(三)项 禁止车辆载物托刮路面,履带车、铁轮车以及超重超长超高车辆擅自在道路上行驶。第三十六条中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二十八条规定的,由市政工程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所以本次造成路面损坏的全部责任由农工商房施工方负责人全部承担。

山东德州宝鼎液压机械有限公司温馨提示:请广大履带式挖掘机用户遵守道路管理办法,不要擅自驾驶上路,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www.sddzbd.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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